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静安区外资企业注册合资办学机构须知
发布时间:2011-11-12 10:50:38 来源:本站

1、静安区外资企业注册合资办学机构的投资形式

高等教育机构(限于合资、合作)属鼓励类;高中阶段教育机构(限于合资、合作)属限制类;基础教育(义务教育)机构属禁止类。

2、申请设立基本条件

(1)有正确的办学宗旨;

(2)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;

(3)有合格的教师;

(4)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、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;

(5)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。

3、主要法规依据

国务院1995年2月6日颁布的《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》;2002年3月11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及其附件。

注: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。

二、申办资格

(1) 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;

(2)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、章程;

(3)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;

(4)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;

(5)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;

(6)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;

(7)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,独立核算、自负赢亏。

三、申办材料

(1)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);

(2)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(原件);

(3) 合同、章程(原件);

(4) 批准证书副本(一)(原件);

(5)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、章程的批复(复印件);

(6)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(原件);

(7)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(原件);

(8) 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(原件);

(9) 董事身份证明(复印件);

(10) 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(原件)。